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认定的基本资料和建设运营方案或建设运营报告。
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位于同一区级行政区内地理位置相邻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牵头开展联合审查。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认定:符合标准的项目,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并抄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项目认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报备: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