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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阳江小房  2020-10-12 16:19

[摘要] 个人缴费最高档提至每年4800元

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本着城乡统一、完善政策、增强吸引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提高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有诸多新突破。

我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为十档,《实施办法》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同时,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仍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实施办法》提出,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实施办法》明确,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养老保险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3:7的比例全额代缴。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每人每年120元,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为提高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同时,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制度中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一是代缴对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二是资金分担从原来由统筹区(县级)政府负担调整为市、县(市、区)政府分担;三是明确了享受代缴政策的人员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自行按较高水平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标签: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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