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销售仍实行“网订店取”模式
记者9月10日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从8月26日起,全省各零售药店销售目录内的退热类药品需实名登记报告。网络销售仍实行“网订店取”模式,确保对购药者发热状况及“疫情线索”人员信息及时准确报告。
小柴胡颗粒是不少家庭的日常备用药。9月9日,市民吴女士到药店购买小柴胡颗粒,却被告知需要出示身份证,并登记相关信息。药店人员称,从疫情发生以来,药店已按照上级的指示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实施实名登记,8月底开始,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实名登记的具体药品品种,包括小柴胡颗粒在内的40多种药品必须按要求实施实名登记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药品种进行梳理,拟定了《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
根据要求,8月26日起,省内各零售药店在销售目录内的退热类药品时,必须按照《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范围实施登记报告,在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实施实名登记报告。网络销售则继续实行“网订店取”模式,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配送,确保对购药者发热状况及“疫情线索”人员信息及时准确报告。
记者注意到,《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共涵盖43种药品,包括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藿香正气水(液、口服液、合剂、丸、滴丸)、安宫牛黄丸、安乃近片、复方感冒灵片(颗粒)、小柴胡颗粒(片)、小儿感冒颗粒、维C银翘片、苏合香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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