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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系增持万科被裁无效仅为管辖权异议裁定

阳江小房  2017-02-07 09:07

[摘要] 有媒体报道称,从法院的裁定文书中获悉,深圳法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等五家公司增持万科股票行为无效。

有媒体报道称,从法院的裁定文书中获悉,深圳法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等五家公司增持万科股票行为无效。记者注意到,法院裁定书发布日期显示为2016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已于11月在网上公示,但并未被大众获悉了解。

律师称该法律文书裁定的是管辖权,不涉及判决结果问题

凤凰财经采访到许峰律师,许峰律师表示,深圳法院裁定就是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裁定的仅是管辖权,确定该案由罗湖区法院管辖,仅此而已,该法律文书不涉及判决结果问题。

该裁定不用执行,在此裁定之后,案件回到罗湖区法院,进入正式的实体审理程序,开庭之后判决。深圳中院的裁定就是宝能方面就管辖权问题上诉的结果,在深圳中院二审裁定后,案件会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京师律师事务所罗龙平律师对凤凰财经记者表示,这个案子要研究他的背景,这就是一个管辖异议的裁定,是不涉及实体的,这个裁定只针对程序问题。

罗龙平律师还表示,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目的或有两个,一是为了拖延时间,二是有机会跳出区法院,去对他们有利的法院审理。

此前,2016年7月万科工会委员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显示,万科工会委员会起诉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登记,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请求判令第三人(指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等等。

万科工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宝能系要求案件移送广东高院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万科工会的诉求,但随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五家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诉。根据裁决书,上述五家公司上诉称: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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