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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修订应更多考虑中低收入者

半岛网  2015-11-23 09:13

[摘要] 此前曾多次提出修订计划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在终于公布修订送审稿并征求意见。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条例》具体如何修订,笔者以为,根本还在于能否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方面,充分发挥公积金的“公积”作用,有效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避免公积金缴存“放大收入差距”。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前曾多次提出修订计划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在终于公布修订送审稿并征求意见。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条例》具体如何修订,笔者以为,根本还在于能否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方面,充分发挥公积金的“公积”作用,有效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避免公积金缴存“放大收入差距”。而从目前的修订送审稿内容看来,这两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

比如,“上限12%下限5%”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限制的“保低限高”作用,事实上仍是十分有限的。比如,一个月薪3000元的普通企业职工,按5%比例,每月公积金只有150元,而一个月薪3万的国企管理人员,按12%比例,公积金则高达3600元,后者是前者的24倍。笔者以为,该比例限制仍有进一步压缩的必要。这样一来,既能更好地提高普通职工的缴存数额,也能同时限制高收入者多缴,避免放大收入差距。

而在公积金使用方面,修订送审稿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无房职工支付自住房房租可提取”,当然值得肯定,但仅限于放宽提取条件无疑远远不够,还需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让那些缴存数量不多的普通职工,也能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很明显,“强制储蓄”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收入有限的普通职工来说,大的制度吸引力其实是能因此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因此,笔者建议,修订送审稿应针对中低收入的普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制定区别于高收入者的更为宽松的条件甚至是“绿色通道”,以便有效改变现行公积金制度“低收入只能缴费,高收入享受贷款”的“以贫济富”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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