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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

阳江日报  2015-05-21 09:54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为规范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居)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村(居)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居)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辖区(不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其他县(市、区)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安排的留用地面积不计入实际征地面积。

在2015年1月1日前已完成征地工作的(以完成地块清表、完全收地为准),留用地面积道路分摊按完成征地所处时间阶段我市关于留用地面积道路分摊的相关规定执行。到2015年1月1日止未完成征地工作的(以完成地块清表、完全收地为准),留用地面积道路分摊按照留用地用地红线规划到道路中间执行。

留用地的规划用途应与拟安排用地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用途一致。

第四条留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具体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居)集体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三)留用地原则应就近选址。具体由住建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需要或更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情况安排。

第五条省级以上线性工程重点项目征地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不再安排留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留用地的;

(三)因建设项目需要全部征收村(居)集体土地,无法在本集体土地内安排留用地的;

(四)被征地村(居)集体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在与实施征地的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经本村(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通过。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接受货币补偿方式,减少土地供应压力。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居)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第七条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留用地,经村(居)集体依法定程序申请,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应当从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10%~15%,作为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

留用地办理转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需缴交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测绘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政府或用地单位负担。

留用地需作土地补偿和青苗、拆迁、附着物补偿的,由使用留用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第八条留用地选址经协商确定后,按如下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安排留用地书面申请,具体组织征地工作的单位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书加具具体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留用地选址点的测绘和出图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住建部门;

(三)住建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市城规委或市策略委审议时间)发出留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留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需要报批的,应当组织材料报省审批;已经依法批准的留用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发出留用地批准文件。

第九条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留用地容积率为≤2.0,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及申请意愿提高容积率,但高不得超过2.5。超过2.0容积率建设的,应向住建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在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报建的,超过2.0容积率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50%补交土地差价。报建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100%补交土地差价。

第十条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但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下发前已经批准的留用地,按当时政策已经分配到村民个人建住宅,无法整体利用的,可以以村民个人名义登记。

2009年6月19日以后批准的留用地,严禁分配到村民个人。

第十一条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上述事项应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除外。

第十二条留用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及申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收费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市区按照《关于阳江市区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预留农民宅基地报建和办理房地产权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09〕36号)办理。

村(居)集体或村民个人申请将留用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计收。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本市以前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2〕115号)同时废止。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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